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等2人盗窃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街**号。曾因犯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9月7日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行为,于2019年12月2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3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7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行为,于2019年12月2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3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纪某某驾乘一辆摩托车从汕头市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小区北区停车场,由吴某某负责望风,纪某某用撬锁工具撬开被害人曹某某停放该停车场内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无法估价),但由于该车无法启动而未能得手。当天15时多,吴某某、纪某某驾乘摩托车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小区大门前辅道,用撬锁工具盗得被害人林某某群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车牌号粤VZQ****,价值人民币5646元)后逃离现场。后该车由吴某某销赃得赃款人民币2200元,赃款已被平分并花光。2019年12月24日,民警在榕城区市政府西侧路段将吴某某、纪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撬锁工具一批;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曹某某、林某某群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认证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停车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纪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潮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纪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