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盗窃)(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检公诉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打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因犯抢夺罪,于2004案12月29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1月4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被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码鄂FRF****红色二轮太子摩托车载尚义学(另案处理)至澄海区莲上镇永合路盛某某村路段盛兴洲印刷厂附近,见被害人李某甲如的摩托车停放在该处,四周没人,由被告人吴某某驾车在附近望风,尚义学携带作案工具将被害人李某甲如的摩托车撬开启动,得手后二人驾车离开现场,盗窃的摩托车由尚义学负责销赃,被告人吴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50元。

经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白色豪爵牌粤D93****女庄摩托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零售参考价值为人民币肆仟叁佰贰拾柒元整(¥4327.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杨秀如的陈述;

3、证人李某乙、袁苏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

6、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健

检察官助理:陈受杰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