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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92********,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通榆县**镇**村**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被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14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通榆县开通镇**医院在楼外用手机(蓝色华为 Honor8C)将急诊收款室窗户撬开,进入急诊收款室将办公桌里的约1000元人民币盗走。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2、2020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窜至通榆县开通镇**医院在楼外将急诊收款室窗户撬开,进入急诊收款室盗窃未果后离开。

3、2020年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通榆县开通镇**馆,用手将饭店老板居住房间的门锁拽坏后进入屋内,将韩某某(**镇居民)放在卧室挎包内的300元人民币盗走。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4、2020年1月1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通榆县**医院急诊护士休息室内,用手把室内的铁皮柜门强行掰开后将柜内的2000余元人民币盗走。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5、2020年1月13日晚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通榆县**院二楼的收款室,将收款室的玻璃砸碎进入室内,将收款室内桌子右边的三个抽屉内的4200余元人民币盗走。所获赃款部分被其挥霍,剩余现金人民币2364元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韩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3.证人高某某、海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在卷为凭。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7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胜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通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深蓝色华为Honcrs8手机一部。

4.证人名单:高某某、海某某、马某某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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