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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19〕4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29021962********,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河南省邓州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4时19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邓州市林扒镇下郝岗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3.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丁 凌

2019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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