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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汉族,初中,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街道**社区*组,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区**港**城*期*栋*单元***号用擀面棒对陈某某、陈某进行殴打,造成陈某某、陈某受伤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四川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陈某所受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一级;经双流区公安分局对陈某某所受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赔偿被害人陈某损失,取得陈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赔偿被害人陈某损失并获得被害人陈某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武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552812**** 。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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