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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房**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2月17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0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在本市香洲区**镇**园篮球场旁的**酒吧门口,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打,在争打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从旁边的牛杂店内拿了一把菜刀出来,持刀砍伤被害人杨某某的左脸、右手前臂后逃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身体所受的损伤为轻伤一级。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3.证人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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