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3********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32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9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6时许至3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叶某某、舒某、陈某某、张某某在其位于安顺市西某某**镇**村**组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吴**亦参与吸食。

2020年3月25日,公安民警在安顺市西某某**镇**村将被告人吴**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尿液检测结论;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舒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连萌

                                               检察官助理 张飘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