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妨害公务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城固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被城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02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因家庭矛盾激化,独自在家中饮酒后,为泄愤将停放在自家庭院中的机动三轮车油箱拧开,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油箱中的汽油,汽油喷溅出来后引燃了院子里堆放的稻谷,稻谷燃烧后又引燃了靠西面的两间瓦房。群众发现火情后报警,文川派出所民警和消防官兵同时赶赴火场灭火,吴某某站在自家大门口的房顶上,向下投掷砖头、机瓦,暴力阻止民警及消防官兵进入现场灭火,后吴某某被民警制服并强制带离现场,火灾造成一辆三轮摩托车、两间瓦房被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家庭矛盾激化,为泄愤而故意放火烧毁自己家庭财物,并暴力阻止民警及消防官兵进入现场灭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三张(电子卷宗一张,讯问光盘一张,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