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7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鸦岭镇**村**组,住伊川县城**幼儿园**号楼**单元**楼。因醉酒后寻衅滋事,于2014年10月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停在伊川县城**小区附近道路边的豫CW**号小型汽车,刚启动行驶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光盘情况说明等;2. 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15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耀勋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伊川县鸦岭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意见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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