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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市,住陕西省**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2年7月2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陕D****8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市**村**组**号门前时,撞上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陕D****9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7月22日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54毫克/100毫升。2019年8月8日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下发兴公交认字【2019】第4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可以从重处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54毫克/100毫升,可以从重处罚;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锋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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