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镇**街**街*号,捕前住安阳县**镇**路安阳县第******家属楼*单元*楼*户,群众,出租车司机。不是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以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证据收集不合法退回安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21日,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补查重报。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00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豫ET3076号出租车沿大白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许家沟乡小寨村时,违反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操作规范、未降低行驶速度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撞伤行人秦某某,经抢救无效,被害人秦某某
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在现场拨打了120抢救伤者,并拨打了110电话报警。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秦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安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民事部分未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证人张某某、秦某某证言;3、户籍资料、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车辆、肇事司机吴某某、被害人照片、到案证明等书证;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后,被告人在事故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简易程序,
此 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清
2020年 3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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