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仁,绰号:“某姐”,化名:王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69********,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家住在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2001年4月13日,因偷越国境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06年5月31日,因组织邪教聚会活动被南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9月30日,因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被南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6月21日,在所外执行期间因实施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违法行为,被南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决定延长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十二个月。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30日经濂溪区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61981********,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蕲春县**小区**水饺店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泰和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蕲春县**镇**村出租屋。2010年8月24日因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26日被送往重庆市“610”办公室学习转化;2011年6月13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公安分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至2012年8月12日止;2015年7月14日,因组织多人参加邪教组织“血水圣灵”的非法活动,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濂溪区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涉嫌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据集中管辖规定于同年9月29日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耶稣基督血水圣灵全备福音布道团”(简称“血水圣灵”)是被取缔的邪教组织,由邪教总部头目左某在台湾创办。邪教组织成员上下级之间有着严密管理程序,按行政区划级别分别设置特区总带领及总带领配搭、省总带领及总带领配搭、市、片区带领及带领配搭等多层职务。其内部结构森严、等级清晰、分工明确,信徒众多,范围遍布全国。其工作内容包括组织邪教集会、讲道工作;派出专人负责拉拢群众(包括在校青少年)并发展成新的邪教成员;安排专人接收、下载、上传邪教组织相关邪教信息以供信徒学习传播;从事实体经济、开办后勤点工作为邪教组织敛财等活动。被告人吴某某自述从1993年以来一直信奉“血水圣灵”邪教,于2001年偷越国境到缅甸面见邪教总头目左某,后逐步成为左某的心腹人员,被任命为邪教“血水圣灵”江西特区的总带领配搭,其主要职责是“牧养”邪教教会、与总带领协助开展工作并制约总带领:与台湾邪教总部有着特殊的专门联系通道;在其主持下先后完成了两届邪教江西特区总带领的任命、交接手续,同时并与邪教总部头目视频、作搞好邪教工作之表态,布置各市、片区带领配合新任带领搞好邪教工作;为庆祝邪教纪念日、整合邪教兼职人员学习邪教精神,其策划、组织、并引领邪教各市、片区带领参加多人集会;从事为邪教后勤产业实体的开设、选址、考察等活动。被告人肖某某自述从2000年开始信奉该邪教,先后在南昌、济南、广东揭阳、武汉**从事邪教活动,与邪教组织联系密切,曾被选拔到邪教台湾总部参加夏令营活动,并将邪教精神带回传播到重庆**,后担任邪教南三省总带领,2013年6月被任命为邪教江西省总带领,二、三个月后被邪教组织派往天津市邪教后勤点工作,被抓获前在湖北市蕲春市邪教后勤点经营水饺店。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6月,在南昌市红谷滩区**饭店内,被告人吴某某带领邪教各市片区带领,通过Skype聊天软件见证邪教总部头目左某任命肖某某为江西总带领。吴某某明确江西以后的工作由肖某某负责,并要求邪教各市片区带领做好肖的配搭工作;
(2)2013年7、8月,为纪念邪教节日“八八节”,经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共同商量后,在浙江省横店一山庄内举行了包括邪教各市、片区带领在内的100余人参加的集会,二被告人均作邪教内容的宣传鼓动发言;
(3)2013年9、10月,被告人吴某某应肖某某所邀,带领各市、片区带领10余人来到九江市毛某某的租住屋,通过笔记本电脑与邪教总头目左某视频通话:左某要求邪教成员努力工作,表示会把大家带进神国,并宣布毛某某为江西省总带领。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作表态发言,表示愿意配合毛某某工作;
(4)2019年3、4月,被告人肖某某被邪教组织派往湖北省蕲春县从事后勤工作,其与邪教成员共同经营“某某水饺店”,并利用笔记本电脑、U盘等工具供邪教信徒学习,传播邪教思想;
(5)2015年7月,为庆祝邪教节日“八八节”,被告人吴某某带领各市片区带领在吉安市毛某某的租住房内谋划聚会地点等事宜,后商定地点选在湖北省武汉市某某区的某某草原。不久,毛某某组织邪教成员100余人前往目的地参加活动,被告人吴某某与毛某某均发表邪教内容的宣传鼓动讲话;
(6)2015年7月21日,经被告人吴某某与毛某某踩点商量后,在鹰潭市某某山举办了邪教兼职人员100余人的集会、旅游活动,吴某某与毛某某在现场指挥、安排相关工作,并作要求信徒们搞好教会工作的讲话;
(7)2018年至案发前,被告人吴某某在南昌县某某小区的租住房内,利用周末时间,组织公司员工10余人聚集,灌输邪教思想、号召员工上交奉献款等;
(8)为了发展邪教教会事业,敛取钱财,创办企业,毛某某经被告人吴某某同意后利用邪教资金在南昌市开办了“某某西餐厅”,吴的丈夫为该餐厅法人代表,于2014年4月10日举行开业仪式,被告人吴某某出席开业仪式并由邪教信徒进行歌舞表演;
(9)2014年底到2015年初,邪教组织在浙江省义乌市注册“义乌某某饭店”(又称某某中餐厅),2015年1月,在开张仪式上,被告人吴某某和毛某某出席剪彩仪式并由邪教信徒进行歌舞表演;
(10)2015年,接收到邪教信徒从台湾邪教总部带来创办实业的精神,被告人吴某某和毛某某利用邪教资金在星子某某塘镇开设“某某生态农业养殖场”,并由邪教信徒负责经营。
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于2019年7月18日从被告人吴某某处查获的电子设备中有文档4份(共计4230字)、音频46份(共189分钟时长)、视频119份(共788分钟时长);2019年6月19日,从被告人肖某某处查获的电子设备(笔记本电脑系原邪教江西总带领熊某某持有)中含文档文件2784份、图片478份、视频132份、音频1074份。其中邪教相关文档总字数为19172404字,邪教相关音频时长约为24418分钟,邪教相关视频总时长919分钟。经九江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处鉴定,以上资料均为“血水圣灵”邪教组织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相关说明及判决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饶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3.九江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处的鉴定意见;4.搜查笔录、辩认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因从事邪教活动受到多次处罚,仍长期组织邪教活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且二被告人为了传播而持有大量邪教宣传品,被告人吴某某非法组织邪教集会、被告人肖某某在行政处罚两年之内仍然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与境外邪教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携带邪教宣传品2万余分钟,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汉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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