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保德县**镇**村,住原籍。因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在保德县**村自己家中(下同)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安钠咖一次;
2020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在其家中容留张某某和姜某某吸食毒品安钠咖一次;
2020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吴某甲在其家中容留姜某某吸食毒品安钠咖一次;
2020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在其家中容留姜某某吸食毒品安钠咖一次。
2020年3月10日晚上,保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保德县**镇**村将被告人吴某甲抓获并当场查获用于烫吸毒品的铁丝棍一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彩娥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保德县**镇**村,联系方式无,保证人吴某乙(系吴某甲之子),联系方式为1473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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