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吕某某,绰号“老二”,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路**号**栋**室,现住湖北省黄冈市**街路**栋**单元**室。2015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3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3日、3月31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22日晚,吸毒人员吴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吕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向吕某某支付毒资200元,双方约定到九江市濂溪区九悦庭小区K1栋楼下交易。后吕某某让其女朋友楚某某将0.3克左右的毒品冰毒送到九悦庭小区K1栋楼下卖给吴某某。
2.2018年6月27日晚,吸毒人员吴某某再次微信联系被告人吕某某购买200元钱的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向吕某某支付毒资100元,因吴某某钱不够,吕某某遂让吴某某帮其带粒“伟哥”过来抵剩余的100元毒资,双方约定在九江市濂溪区九悦庭小区K1栋楼下交易。后吕某某让楚某某将0.3克左右的毒品冰毒送到濂溪区九悦庭小区K1栋楼下卖给吴某某。
2019年12月18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湖北省黄冈市桃源街路附近的早餐店被濂溪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二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克左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红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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