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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吕某某盗窃案件)(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2********003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乡**村,捕前住文水县城内**小区, 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文水县南环城邮政储蓄西侧胡同口,从闫某某停放在该处晋******白色起亚车内盗走人民币3500元。

2、2018年8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文水县**小区楼下,从毕某某停放在小区外的晋******吉普车内盗走人民币10000元及价值1541的两条软中华、十五盒南京烟。

3、2018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文水县**大街**酒店停车场内,从王某某放在该停车场的晋******银灰色朗逸车内盗走人民币7000元。

4、2018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文水县**小区**号楼**单元门口,从田某某停放的晋******别克昂科威车内盗走人民币7000元。

5、2019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文水县**小区**号楼**单元门口,从赵某某晋******吉普车内盗走人民币20000元。

6、2019年6月下旬的一天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文水县**小区内,从孙某某晋*****奥迪轿车内盗走人民币26000元。

7、2019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文水县**门市门口,从胡某某停放在该处晋******捷豹车内的盗走人民币9600元。

8、2019年9月5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文水县**小区从李某某放在其别克商务车内盗走人民币10000余元。

9、2019年9月13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文水县**小区*号停车位从武某某晋******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内盗走人民币3000元。

10、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文水县**小区,从陈某某停放在**号楼**单元门口的奥迪A6轿车内盗走人民币8300元及一条价值382元的硬中华香烟。

11、2019年10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文水县**小区,从杨某某停放在**号楼前的斯巴鲁轿车内盗走人民币700余元、一条价值495元的南京雨花石香烟、一部华为MATE20PRO手机。

12、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文水县**小区*号楼前,从郝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内盗走人民币1800元,及价值195元的5盒硬中华香烟。

13、2019年11月2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文水县**小区**号楼,从张某某停放的晋******车内盗走人民币3400余元和价值80元的5盒小熊猫香烟。

14、2019年11月2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文水县**小区**号楼前,从马某某电瓶车内盗走人民币1500余元及价值1037.08元的3条芙蓉王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

15、2019年11月11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文水县**小区内,从马某某停放的车内盗走价值436.72元的2条芙蓉王香烟。

16、2019年11月13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文水县**村**区**号楼,从孟某某停放的晋******大众朗逸车后备箱内盗走价值5459元的25条芙蓉王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现场检测报告、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142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雁峰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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