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6点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在郑州市惠某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号被害人张某某所住房间,用手强拉被害人左臂,将被害人张某某按倒在床,用其上半身压住被害人身体,用手撕脱被害人所穿背心,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致使被害人张某某左上臂、左下肢、左足背多处软组织挫伤,后因被害人张某某用双手推、双腿蹬等强力挣扎反抗而逃脱,被告人吕某某未能得逞。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通话记录截屏、微信聊天记录、诊断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杨某某、姚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长海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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