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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吕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吕某某在手机软件“YY陕西麻将”APP上开设虚拟房间(房间名:**)并制定相应规则,组织参赌人员以“打锅子”的方式进行打麻将赌博,每场赌注100元,累计94831场,从中抽头(每场抽头5元)471905元,净获利(每场成本0.9元)38696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笑秋

井  姣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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