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乡**村。2020年2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依兰县依兰镇夕阳红老年公寓其房间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男,71岁)发生言语冲突,后李某某回到自己房间。吕某某为泄愤,借故生非,到李某某房间用剪刀将李某某背部、腰部戳伤。吕某某回到自己房间后,又随意殴打从其门前路过的被害人于某某(男,81岁),致其面部受伤。随后,吕某某又到被害人邱某某(男,66岁)房间,使用剪刀将邱某某腹部戳伤。经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左背部、左腰部损伤属轻微伤;被鉴定人于某某右面部损伤属轻微伤;被鉴定人邱某某左下腹部损伤未构成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2月1日在夕阳红公寓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工具剪刀一把;
2.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诊断书等;
3. 证人刘某某、崔某某、屈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李某某、于某某、邱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
7.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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