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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吕某某危险驾驶罪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喝酒后驾驶赣BQXO88 小型客车由**县星光大道KTV 门口驶出后,沿**县嘉定镇迎宾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2时10分许,其驾车行驶至桥北菜市场路段时,由于吕某某喝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遇车辆前方停放车后采取的操作措施不当,致使所驾车辆碰撞道路中心隔离护栏,造成交通设施损坏及车辆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对吕某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54mg/100ml,随后将吕某某带至**第二附属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吕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经鉴定,吕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2.3mg/lOOml。2020年1月2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 证人陈继宝的证言;3. 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吕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亮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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