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51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乡**村**村**号。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2时9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豫P55****号小型轿车,行至我市香洲区**路**路段时被警察查获。经抽取其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2.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谦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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