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治市屯留区**镇**村。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9号轿车沿潞安煤基合成油公司门前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越过中心线,与沿该路段由东向西行驶的陈超驾驶的晋D****Q向左躲避时相撞。经鉴定: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18.85mg/100ml。长治市公安局屯留交警大队认定: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俊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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