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00000028号
被告人吕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9时05分许,被告人吕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四轮车在安木公路大雨利组路段碰撞到被害人王某、王某某及路边房屋,造成王某、王某某受伤,车辆、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后带被告人吕某进行血液乙醇鉴定,被告人吕某的血液经乙醇含量鉴定,检测结果为113.74mg/100ml。经鉴定王某、王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被告人吕某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鉴定被告人所驾驶的无牌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该车制动系、转向系均正常。被告人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行政处罚通知书等书证; 2.被告人吕某的讯问笔录;3.被害人王某、王某某的询问笔录;4.证人王乙、熊某、孙某的询问笔录;5.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安顺市西某某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法国家法律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两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血液乙醇含量为113.74mg/100ml;2.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3.认罪认罚;4.造成两人轻伤;5.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建议判处吕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婧
2019年4月7日
附:本页为附件页
1.被告人吕某联系电话136385392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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