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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向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木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组**号,来厦暂住湖里区**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9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20年1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4时许,厦门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陈某某接110指令,处理辖区内一起警情。在民警陈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向某某(报案人)取得联系询问现场情况的过程中,被告人因不耐烦其询问,在电话中有辱骂警察的言语。

随后,民警陈某某与辅警颜某某出警到本市湖里区**超市附近了解相关情况,并要求被告人向某某回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向某某拒不配合并与辅警颜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其扯掉辅警佩戴的口罩,扯坏辅警制服肩章、胸牌,抓挠辅警颈部、眼部,未造成明显伤情。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公安机关辅警证、门诊病历、厦门市仙岳医院出具的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执法仪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7.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出警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陈婷婷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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