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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向某、吴某甲开设赌场)(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018号 

被告人,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91********,汉族,初中肄业,家住湖南省怀化市********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8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7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嘉兴市**区**镇**村**桥**号,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2年10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人民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0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吴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2月期间,吴某乙(已判决)前后伙同周某(已判决)与被告人向某在义乌市**街道**一区**幢**单元**房间内,先后建立多个QQ群且制定相应的赌博规则,并伙同被告人吴某甲、宁某某(另案处理)将多名玩家拉入群中,组织群内玩家采用踩雷发红包的方式进行押注赌博。经查,被告人向冬于2018年12月开始加入周某、吴某乙当中一同开设赌场,并约定吴某乙、周某、向某的营利分成为4比3比3。自向某加入后,向某、吴某乙、周某三人开设赌场获利共计5万余元。

2、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明知被告人向某等人建立多个QQ群用于网络赌博,仍约定好以返还好处费的方式帮忙拉玩家进群参与赌博。后吴某甲通过手机QQ将数名玩家先后拉入QQ群中,并让玩家在QQ群内采用踩雷发红包的方式进行押注赌博,吴某甲从吴某乙处获得帮忙拉人头的好处费共计19436.76元,其中一半左右用于赔付给玩家,其获利至少为8000元。

被告人向某于2018年12月21日在义乌市**街道**一区**幢**单元**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1月27日在嘉兴市秀洲区**镇**路**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现被告人向某退出人民币12000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被告人吴某甲退出人民币10000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机器人页面图片、聊天记录截图、QQ提现记录、记账本、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周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吴某甲的供述;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光盘 ;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某、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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