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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向岩石、赖某某某、线岩某某等8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53********,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60********,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线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0********,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芒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所,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64********,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线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65********,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亮,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77********,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72********,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曼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47********,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赖某某某线岩某某金某所线某某金某亮赖某某金曼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5时59分,芒市公安局民警接匿名电话举报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有人拦路收取“过路费”。当日6时50分,民警至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路口查获收取“过路费”的被告人向某某、赖某某某、线岩某某,从该三名被告人身上各查获人民币1050元,共计人民币3150元。另核实,被告人向某某、赖某某某、线岩某某与被告人金某所、金某亮、金曼某某、线某某、赖某某八人曾于2018年4月30日至9月17日在**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拦路收费共计人民币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赖某某某、线岩某某、线某某、金某亮、赖某某、金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赖某某某、线岩某某、金某所、线某某、金某亮、赖某某、金曼某某多次无故拦截他人收取费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曼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丝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所、线某某、金某亮、赖某某、金曼某某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被告人向某某、赖某某某、线岩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光盘贰拾肆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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