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司某某在和县佳苑中央城附近平价菜馆吃饭时喝了两瓶啤酒。饭后司某某在工地上休息了一会儿了,大约下午四点多钟,司某某驾驶皖******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去和县南门老医院工地上工作,下午四点半左右,司某某驾驶着皖******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和县南门医院出发,途径历阳路篾匠街、历阳西路、和州路行驶,在**路**巷子内,被交警拦下。民警在检查时发现司某某满口酒气,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现场对司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便将其带至和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后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乙醇含量鉴定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询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查获、酒精呼气检测、医院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够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国振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方式:13615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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