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族**县**乡**村**,现无固定住所。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来到梅州市梅江区江南团结路维也纳酒店对面康华口腔诊所门口,见一辆灰色奥迪牌小轿车车窗没锁,便伸手进入车内盗得一个棕色钱包(折价人民币5元),内有港澳通行证一张、身份证一张、银行卡若干张。

2.2020年10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来到梅江区梅水路**小区西门,通过攀爬消防通道铁门和窗门的方式,进入“**摄影美学馆”店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4元、一部联想手提电脑(折价人民币1350元)、两部小米手机(折价人民币240元)、两盒广州酒家月饼(折价人民币268元)、一双皮鞋(折价人民币20元)、一个黑色背包(折价人民币5元)及一条貔貅手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怀金

                                               检察官助理 黄浪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