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叶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镇**村**号2020年7月23日因盗窃嫌疑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上午,被告人叶某某窜至安顺市开发区南马广场,将被害人孙某某放置在广场凉亭内的一个黑色背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现金1400元、一部价值472元的红色VIVO牌Y93型手机及银行卡等物品。随后被告人叶某某将盗窃所得手机销赃,得赃款人民币250元,并将赃款挥霍一空。

2020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在安顺市开发区龙飞网吧内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手机及银行卡等物品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人员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手机票据;2.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4.辨认笔录:叶某某、孙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陈述;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叶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学冬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0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