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02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住原籍,无业。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甲认为其住家违章建筑被政府拆除是由于被害人叶某乙及其家人举报导致,故心生怨恨,多次通过辱骂被害人叶某乙及其家人、朝叶某乙住家丢垃圾、毁坏门坪花木及桌凳等方式滋事闹事。2020年01月14日07时许,被告人叶某甲饮酒后独自一人走到叶某乙家门坪,先是在屋外大声辱骂叶某乙及其家人,同时损毁叶某乙屋外菜圃种植的青菜、花木。被害人叶某乙及其丈夫梁某某闻声出门责令被告人叶某甲离开,叶某甲不肯,叶某乙和梁某某遂推拉叶某甲离开。在推拉过程中,被告人叶某甲故意用脚将被害人叶某乙绊倒在地上,致叶某乙受伤。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叶某乙第12胸椎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叶某甲再次到被害人叶某乙住家门坪辱骂被害人叶某乙一家时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逞强耍横,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思媚
(院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肆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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