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队,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广汽传祺牌陕K*****小轿车沿榆阳区环城北路由西向东行至环城北路与教育路十字路口时被榆林市交警支队绕城大队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叶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4.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员信息、鉴定委托书等书证;
2、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艳霞
殷壮壮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队,联系电话18291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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