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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史某甲损害商业信誉一案)_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公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6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迁安市轧一钢厂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捕前住迁安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6日因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迁安市弘业地毯厂家属院原有住户因唐山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弘业地毯厂厂区开发“清晖雅园”小区商业住宅楼项目而与之发生纠纷。该原有小区住户推举叶某某、史某甲等人为代表多次到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被告人史某甲认为纠纷未得到有效解决,为发泄不满,扩大影响,于2019年5月14日14时30分,在自己的手机上将他人通过微信发给自己的一篇“浅谈清晖雅园风水”的图文发布在了“快手APP”平台上。该图文内容歪曲诋毁“清晖雅园”小区有“刀煞”的风水谣言,捏造意在该小区购买房子的住户会因受“刀煞”的影响,将会对家庭、身体、财运等方面带来伤害及其他不利的后果。该图文自被史某甲在快手上发布以来,截止2019年6月7日,网上对该快手信息浏览量达已6394次,点赞39个,评论15条。由此引发100余名先期有意项在该小区准备购买楼房的客户先后索回已交至公司售楼处的个人征信报告,致使该公司部分客户流失。为此,给唐山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楼销售造成了负面影响及损失。2019年6月6日,被告人史某甲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调取的快手APP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张某甲、郭某某、邵某某、侯某某、证人田某某、窦某某、叶某某、雷某某、史某乙、张某乙、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利用网上“快手APP”媒体公开发表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损害商品声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武

(院印)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被害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材料。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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