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88********,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住霍州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3日被霍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史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谎称其哥哥在北京买房,需要资金周转,骗取同事和朋友共计820599.79元,其中骗取成某甲32394.17元,田某某30400元,梁某某借款59060.48元,马某某借款5000元,朱某某194624元,乔某某99939.27元,王某甲50000元,刘某某71900元,郭某某32159.82元,成某乙15455.96元,晁某某32059.58元,燕某某19947.51元,曹某某14750元,司某某27999元,安某某20000元,牛某某30998元,王某乙30000元,刘某某20000元,张某某28840元,李某某5072元。2019年1月底,被告人史某某因无力偿还借款,逃至湖南省浏阳市并更换联系方式。
2019年1月底至同年6月22日,被告人史某某在浏阳市**足浴店店内打工期间,谎称其儿子生病住院,骗取同事郑某某1000元,陈某某1000元,罗某某1500元,肖某某3000元。6月13日,史某某以相同理由从**足浴店店借款10000元。
2019年6月15日至20日,被告人史某某在**足浴店店当班期间,将该六天营业额共计11363元秘密窃取,被发现后逃离浏阳市。
以上,被告人史某某共计骗取他人财物837099.79元,窃取他人财物11363元,全部钱款均用于网络赌博。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史某某在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草堂北路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涂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成某甲、田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权建威
2019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霍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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