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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史亚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史亚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住山西省武乡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武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亚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史亚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史亚某从上线马某某及经魏某某介绍的潞城男子处购买毒品“筋儿”、“粉”,经其掺和分装后,除供自己吸食外,多次向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等人贩卖毒品“筋儿”,以牟取非法利益。

1、2017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史亚某向史某丙出售毒品“筋儿”一包;

2、2018年初,被告人史亚某向史某乙出售毒品“筋儿”一包,收取毒资50元;

3、2019年以来,被告人史亚某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向史某甲出售毒品“筋儿”七次,共收取毒资2000元左右。

2019年12月5日,武乡县公安局民警在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乡**村被告人史亚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及被告人史亚某车内当场查获毒品36包,合计净重50.69克,并查获电子秤、塑料自封袋等分装毒品工具。经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合毒品称重记录、抽样取样笔录,从被告人史亚某处查获的毒品中含咖啡因成分的毒品为18.58克,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为32.11克。被告人史亚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子秤、塑料自封袋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毒品称重记录等书证;证人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史亚某的供述与辩解;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亚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向多人出售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亚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亚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成菊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史亚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2页。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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