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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古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诉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85********汉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区*****号,住广东省梅州市**区***村**号。20**年**月**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古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6****号小汽车从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华悦会门前路段准备回家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停放在该路段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证实,被告人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0mg/100ml。

经梅州市交警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认定:被告人古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 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证人叶某某的证言;5.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怀金

2019年1226

附:1.被告人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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