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昌图县*路*第*小区*排*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昌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昌图县*路*小区*号楼, 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昌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18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昌图县*镇*街委东*组*号, 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昌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4日期间,昌图县公安局办理管某甲涉嫌诈骗一案时,被告人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三人在明知道犯罪嫌疑人管某甲涉案在逃,躲避追捕的情况下,被告人齐某某为其提供车辆并接送其出行;被告人王某某为其提供*小区和*小区住处供其居住;被告人刘某某为其提供*住处供其居住并向其提供饮食。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于各自家中被昌图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管某甲、付某某、管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三人明知管某甲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的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三人到案后均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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