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卿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人,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站。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卿某甲饮酒后驾驶桂A6****号小型轿车从揭西县五经富镇圩往京溪园镇新洪村方向行驶,行经京溪园镇新洪村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送检卿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130.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相片制作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制作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明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甲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为130.43mg/100ml)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晓斌
检察官助理 林卓瑜
2021年2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另附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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