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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卢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60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至7月1日,被告人卢某甲四次容留吸毒人员苏某乙在其遂溪县**镇**路**号家中房间里吸食毒品海洛因。2019年6月28日中午,苏某乙来到卢某甲家中,两人各自出50元,由卢某甲开摩托车到**圩找到绰号叫“猴子”的男子处购买了100元的毒品海洛,回到家中后卢某甲用香烟锡纸制作了一支烟枪及一张锡纸,俩人便轮流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将100元毒品海洛因吸食完。2019年6月29日中午,苏某乙来到卢某甲家中,两人各凑50元,由卢某甲购买100元毒品海洛因后回到卢某甲家中两人一起吸食完。2019年6月30日中午,卢某甲与苏某乙各出资50元,由卢某甲购买100元毒品海洛因后与苏某乙在其家中吸食完。2019年7月1日中午,苏某乙来到卢某甲家中,与卢某甲各凑50元,由卢某甲购买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之后卢某甲回到家中和苏某乙将100元毒品轮流吸食掉了。每次吸完毒品后卢某甲将吸毒工具放回抽屉里。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10月29日遂溪县公安局民警经对卢某甲家中进行检查,查获自制吸管1支,锡纸1张。查获的吸毒工具经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粤湛公(司)鉴(化)字[2019]1****号鉴定文书;

3.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证及检查笔录;

4. 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证人苏某乙的证言;

6. 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辨认;

7.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

8.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9. 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材料;

10. 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其家中四次容留一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曾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处拘役,有犯罪前科。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诚

(院印)

2020年2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含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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