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88********,汉族,初中毕业,伊川县**局职工,住伊川县城关镇**大道西**号**小区。因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2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转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卢某甲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伊川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与对向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两轮轻便摩托车乘员刘某某坠入桥下当场死亡,被害人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甲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驾车逃逸,当晚让卢某乙到伊川县交警五中队顶替为肇事司机。2019年10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到伊川县交警队投案自首。经事故责任认定:该事故卢某甲负全部责任,张某某、刘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刘某某的尸表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推断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被告人卢某甲取得了二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 被告人卢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经交警队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耀勋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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