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3,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路**组***号。因涉嫌虚假诉讼,于2019年9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于2019年10月31日经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0日,****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因债务纠纷将张**等诉至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法院。同年6月15日,被告人卢某某与张**经预谋,捏造二人债权债务关系,以张**欠卢某某3千万元借款为由,将其子张**(另案处理)名下的在北京的两处房产抵押给卢某某,之后对**郑州***分公司隐瞒真相、谎称解押前提条件为需支付卢某某1500万元,在完成房屋过户、索款无果后,张**、卢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反诉、上诉,并提供虚假凭证,致使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耗时三年有余,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的身份信息表、辨认笔录、提取手机的相关信息及张**、郑州***公司资金往来明细等,河南省**监狱出具的探望张**记录,由卢某某提供的《撤销反诉申请书》、查华云向张*转账盖有电子回单专用章的小票、张**写的书信内容、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凭证、照片等,河南省***市**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监狱刑罚执行科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由**郑州分公司出具的电子玻璃销售合同及**公司营业执照、担保函、民事起诉状等,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延期审理申请书、民事反诉状、庭审笔录及询问笔录、民事判决书等、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及支付业务回单三张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及代理词、民事判决裁定文书及文书送达确认书等、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抵押合同等书证;2. 证人朱**、查**、聂**、张**、张*、梁**、刘*、周**、张**、张**等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卢某某认罪认罚,建设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燕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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