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463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乡**村,住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小区。2018年 7月4日因盗窃罪被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12月 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袁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宜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傍晚,被告人卢某某将被害人谌某某停放在宜阳新区明月北路暴风电竞网吧门口的一辆黑色欧派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已追缴该电动车归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2.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谌某某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供述与辩解;5.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25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有前科,认罪态度良好,案发后已追缴赃物归还被害人,对此次犯罪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海燕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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