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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卢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72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4********,汉族,初中,住高安市*镇*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胡某甲(另案处理)、胡某乙(另案处理)、谌某某(外号老牛,另案处理)在高安市**酒店开设赌场,组织杨某某、胡某丙等人以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最少押100元,上不封顶,每盘输赢两三千元。胡某甲在赌场里面抽钱,抽钱是每盘抽100-300元不等,胡某乙在赌场里面放钱记账,卢某某、谌某某负责在赌场内赌博凑脚。该赌场开了三场,共非法抽头获利八万余元,卢某某分得1.6万元。2019年8月20日,卢某某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八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同案人判决、及其本人主动投案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左右,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旋

(院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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