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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诉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原籍,于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R****号小型轿车行至梅州市区东山大道东山大桥路段时,与徐某甲驾驶的粤MC****号小型轿车(乘载徐某乙)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6mg/lOOml。

经梅州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徐某甲、徐某乙、杨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云天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家。

2案卷材料2册。

3视听资料光碟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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