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区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021985********,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道**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9日临时寄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2020年1月23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壮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90********,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9日临时寄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2020年1月23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区某某、卢某某涉嫌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区某某在没有经营公司能力和意愿的情况下,明知他人利用自己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不符合常理,为利益诱惑,在他人带领下,利用虚假信息注册广州宇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腾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福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腾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据以办理了四套对公账户,出售获利2500元。经在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未查询到以上账户有违法交易流水,经查询银行交易流水被告人区某某名下账户名称为广州宇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3602******69082账户流水为2259036.65元;区某某名下账户名称为广州腾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36021****69233账户流水为94984.49元;区某某名下账户名称为广州福解贸易有限公司,账号为360207*****65244账户流水为1968552.55元;区某某名下账户名称为广州腾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44050159****001144账户流水为67433.1元;以上账户流水总额共计4390006.79元。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在没有经营公司能力和意愿的情况下,明知他人利用自己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不符合常理,为利益诱惑,在他人带领下,利用虚假信息注册广州俊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俊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俊布科技有限公司出售获利1800元。经在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未查询到以上账户有违法交易流水,经查询银行交易流水被告人卢某某名下账户名称为广州俊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440501****0001261账户流水为4061080.29元;被告人卢某某名下账户名称为广州俊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360287****58027账户流水为43.00元;被告人卢某某名下账户名称为广州俊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4405014907****1260账户流水为9789517.76元;以上账户流水总额共计13850641.05元。
案发后,二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区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区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某、卢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并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区某某、卢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区某某、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芳
闫 峥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区某某、卢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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