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卢某,乳名卢根银,别名杨海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78********,回族,文盲,籍贯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捕前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1996年6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02年1月31日,被朔城区公安分局抓获归案;2002年4月4日,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02年4月8日获释。2006年2月2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10月1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分局西把栅派出所民警抓获,10月11日被繁峙县公安局提押回繁峙县执行拘留,10月25日经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本案由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与义务,于2019年12月31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委托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被告人卢某与被害人雷某甲(别名雷某乙)结婚,婚后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并产生隔阂。2002年初,二人分居,被告人卢某回到朔州市朔城区老家,雷某甲携女随其父母在砂河镇义兴寨村居住。2002年6月份,雷某甲又跟随父母租住到砂河镇长胜号村。
2002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卢某接到雷某甲的母亲史某某的电话后从朔州市到了砂河镇长胜号村准备给其女儿过生日。2002年7月18日上午,被告人卢某与雷某甲的父亲雷某丙、妹夫杜某某、叔叔雷某丁一起去砂河镇义兴寨村拉砖,中午,众人在杜某某家中吃饭并饮酒。16时许,被告人卢某回到砂河镇长胜号村雷某甲母亲家,后史某某带外甥女外出串门,被告人卢某同雷某甲在交谈婚姻问题过程中再次发生口角,二人发生争吵、并动手打闹,雷某甲拿出家中菜刀和被告人卢某继续叫嚷,被告人卢某见状便从雷某甲手中抢过菜刀,其先用菜刀向雷某甲头颈部砍了一刀,雷某甲用手挡护的过程中,被告人卢某又朝其颈部砍了一刀,雷某甲倒地后死亡,被告人卢某将菜刀丢弃在院中菜地后潜逃。17时许,雷某甲的弟弟雷某戊回到家中后发现雷某甲倒在地上,遂找到其家人,后杜某某向繁峙县公安局报警。经繁峙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甲系被锐器砍击颈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因婚姻问题,在与被害人雷某甲争吵、打闹的过程中,使用菜刀将其砍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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