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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上饶市弋阳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占某某在抖音APP上面认识受害人吴某某,占某某与吴某某相处时间较多,双方的手机开机码及支付密码都是清楚的,在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占某某趁吴某某不注意的时机,将吴某某支付宝通过吴某某手机短信验证码(短信验证码随后被被告人占某某删除)登入到自己的手机上,并将吴某某支付宝“花呗”套现7997元、支付宝“备用金”套现500元及支付宝“网商贷款”套现3290元,当天,吴某某手机出现支付宝消费记录,但是吴某某误认是诈骗短信未将其当做一回事,到了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占某某又趁吴某某不注意的时机,通过同样的办法将吴某某的支付宝登入到自己的手机上,将吴某某支付宝“花呗”套现455元、支付宝“网商贷款”套现3201元,上述共计套现人民币15443元,这时,吴某某意识到情况不对,就质问被告人占某某,一开始被告人占某某拒不承认,后来在大量的电子证据面前,被告人占某某承认了自己背着吴某某将其支付宝内的“花呗”、“备用金”及“网商贷款”套现了,并于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还给吴某某7700元,剩余的钱被被告人占某某花掉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物证照片、逮捕必要性说明、常住人口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54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占某某有多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占某某在检察机关的公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兆武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占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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