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9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柴楼行政村卞集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6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6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20时22分许,被告人卞**驾驶豫N47918号福田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事发时未悬挂号牌且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沿商丘市梁园区华商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富商大道交叉口处时,与沿富商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沈祥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毛**死亡、沈**受伤。事故发生后卞**驾车逃逸。经认定,卞**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毛**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师**、陈**等的证言;3、被告人卞**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娜娜
检 察 员:贺晓慧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1、被告人卞**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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