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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卜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17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宿舍,住原籍。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8日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9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卜某某在未办理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等相关证书的情况下,多次购进0#柴油,然后安排其聘请的司机邹某某(已判决)和不定期聘请的押车员叶某某(另案处理),到梅州城区高速路口接装载有0#柴油的牌号为粤M06***重型罐式货车,并将柴油以每升人民币3.2-4.3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梅江区、梅县区的一些工地、汽修厂、轮胎店、货车司机,共计销售得款人民币1906978元。

2016年9月20日,梅江区**、**、**、**和**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在梅江区城北高速路口查获邹某某接到的粤M06***重型罐式货车,并查获0#柴油14.16吨。经鉴定,该柴油十六烷值不符合GB 19147-2013《车用柴油(V)》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价值人民币91261.2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周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向被告人卜某某购买0#车用柴油。2016年9月9日,梅江区**局、**、**、**和**镇政府等多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在对江北八一大道老面粉厂进行突击检查时,查获周某某利用粤B35***号非法改装车向钟志强粤MTX***号货车销售约55升柴油,合计收费205元,现场查获涉案车辆粤B35***内装载有2145公斤柴油。经鉴定,该柴油硫含量不符合GB 19147-2013《车用柴油(V)》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价值人民币14146.28元。

2019 年10 月8 日,被告人卜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怀金

检察官助理:黄浪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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