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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卜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21954********,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尚某某**镇**村农民,住该村。 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卜某某分别于1996年左右和2012年至2017年间在尚某某国有林场管理局帽儿山林场施业区78林班3、4、5小班重点防护林区开垦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并于2017年将所开垦林地承包给参农种植人参,造成原有林地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卜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36.7935亩,林地植被毁坏程度为严重。其中2012年8月以前形成耕地面积为7.8765亩,2012年9月至2017年7月开垦林地面积为28.917亩。

经侦查,被告人2019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卜某某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小班登记卡等;

2.证人张某某、崔某某、邢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技术鉴定书;

5.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卜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缓期执行,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瑶

2019年828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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