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甘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达**,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89********,藏族,文盲,系四川省阿坝县**乡**村**组村民,住该村。有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甘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甘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9日,由被告人达**提议盗窃,并征得佣**(另案处理)、卢**(另案处理)、泽**(另案处理)同意后,四人驾驶着佣**的黑色八代雅阁车,从四川省阿坝州阿坝县出发前往青海省达日县方向寻找作案目标,后在甘德县柯曲镇东吉多卡寺附近发现一辆白色大发车,四人分工由泽**负责偷车、卢**和达**负责望风、佣**在车内接应,将停放在柯曲镇东吉多卡寺被害人多**家门口的车牌为青F78***的白色五菱宏光S牌大发车盗走,并以11000元的价格变卖,赃款每人分得2200多元,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2647元。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达**被阿坝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达**并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多**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达**、泽**(另案处理)、佣**(另案处理)、卢**(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青海卓成机动车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辨认
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伙同他人(泽**、佣**、卢**已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车辆价值32647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达**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达**、泽**、佣**、卢**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达**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德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成兰
2019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达**现羁押于达日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所有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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