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轮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买某某,男,维吾尔族 ,出生日期:1983年**月**日,身份证号:6528221983********,大专文化程度,党员,户籍地址:新疆轮台县**镇**村**组**号,现住:轮台县**镇**村**组**号,刑事拘留前为**镇**村书记,被告人买某某于2017年11 月 10 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轮台县监察委员会以涉嫌贪污罪立案。2019年1月8日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轮台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月8日对被告人买某某贪污性质的案件进行侦查终结,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的全部材料。经审查认定被告人有以下犯罪事实:。
经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买某某利用负责**镇**村农业补贴工作的便利,从2012年到2015年在补贴发放表格的制作过程中,在补贴表格上加了自己父亲穆某某,弟弟麦某某,妻子努某某的名义上种植小麦,玉米,棉花等农作物的虚假信息,总共套取了105423元农业补贴。2014年4月,被告人买某某到**村退回了骗取的15700元补助。于2020年1月3日将89723元钱退回轮台县监察委员会专户。
上述事实证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指控事实。被告人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某某负责农业补贴的上报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的方式骗取105423元农业补贴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买某某骗取的105423元补偿款在破案前15700元和破案后89723元。被告人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为了迅速严格打击侵犯经济犯罪,确保国家干部廉政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买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刑罚。
此致
轮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热孜万古丽·吐逊
助理员:祖拜旦·萨力瓦提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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